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因所列公司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税务检查通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送达企业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安徽万祯商贸有限公司 | 340104348828052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合税三稽检通一〔2019〕120294号 安徽万祯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王家震、杨传发等贰人,自2019年10月21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 2019年10月21日 联系人员王家震、杨传发 联系电话:0551-65902057 税务机关地址:合肥市天乐路6号 |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