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特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税务登记证号 | 公告内容 |
1 | 合肥奇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340104672613168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合税稽通[2019]5413号 合肥奇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40104672613168) 事由:责令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二条。 通知内容: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合国税稽处[2012]4013号)规定,你单位应在2012年05月17日前缴清增值税193028.47元,企业所得税285787.51元。但截至2019年09月18日,你单位上述税款仍未缴纳。限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蜀山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经催告未缴,将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向你单位发售发票,并按相关规定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0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