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8-10-17  16:19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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