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8-10-17  16:26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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