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8-10-17  16:44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四)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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