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18-10-17  16:44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购进的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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