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8-10-17  16:57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所使用的土地为专门经营农产品或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3.享受税收优惠的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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