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