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8-10-17  16:58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

【优惠内容】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享受条件】

订立收购合同的双方应为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民个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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