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