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号)第一条
3.《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