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8-10-18  10:12 来源:余姚市地方税务局低塘分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5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500元。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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