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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稽处〔2019〕44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税务决定性有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也无法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湖税稽处〔2019〕4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