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180号
温州欧航建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42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一稽罚告〔2019〕4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一稽罚告〔2019〕421号
温州欧航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24MA298AAM3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货物名称是废钢、有色金属矿石、钛精矿等,涉及金额合计994985.25元,税额合计169147.5元,价税合计1164132.75元,涉嫌犯罪。你公司又在2017年12月虚假申报抵扣了其他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项税额83536.20元,构成偷税。所属期2018年1月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82747.75元金额,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企业失联证明、走逃(失联)企业调查核实表、非正常户认定表、实地调查表、情况说明等资料。2、永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室提取的注册登记资料。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出具的该企业公司基本户交易历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列抵扣进项所造成的2017年12月少缴增值税税款83536.20元处一倍罚款,计83536.20元;对你公司应申报未申报2018年1月增值税税款84672.75元处一倍罚款,计84672.75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