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稽公〔2019〕第187号
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311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温税稽罚告〔2019〕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温税稽罚告〔2019〕311号
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0MA2CTQAG5H)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即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现查明,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属失联企业。经金三系统查询和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你公司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5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3份,发票代码3300183130,发票号码为1894,497~18940521,18951388~18951435,合计金额7052594.64元,税额1101999.80元,涉及14家单位。 对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城南支行存款账户(账号:1203219009200080120)进行检查,银行系统没有发现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开户信息,也没有1203219009200080120账户存在。综上事实证明,温州启兴广告有限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1)稽查公告(2)金三系统发票信息查询、申报等信息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1)对你公司补缴的增值税1101999.80元处一倍的罚款计1101999.80元。(2)对你公司补缴的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7139.99元处一倍的罚款计77139.9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