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公告?
随着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的普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告》。
二、本公告明确了哪些内容?
本公告明确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中“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纳税申报类部分-逾期未申报行为”内容。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三、本公告何时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真正实现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网上办”,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