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嘉税稽公告〔2019〕3号
嘉兴大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11552876924X)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稽罚告〔2019〕106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嘉兴市城东路261号734办公室;联系方式:0573-82307319)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稽罚告〔2019〕106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嘉税稽罚告〔2019〕106号
嘉兴大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411552876924X)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嘉税稽罚告〔2019〕69号),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在听证的基础上,我局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有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兴港路南侧、茶园路西侧的土地75553平方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对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零申报。
(二)违法事实二:你单位有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油车港镇兴港路南侧、茶园路西侧的土地75553平方米,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该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嘉政发〔2013〕75号),经计算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2417696元,其中2014年604424元、2015年604424元、2016年604424元、2017年60442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少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城镇土地使用税15110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二,你单位少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9066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不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511060元一倍罚款计15110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906636元一倍罚款计906636元。
以上拟罚款合计24176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