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0-25 15:0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 字号:[ 大 ] [ 中 ] [ 小 ] | 打印本页 |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30号)规定,大连市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整合,整合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现将2020年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
二、缴费标准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70元。
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80元。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通过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
凡在我市参加201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人员除外)需一并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
三、缴费地点
(一)辖区内成年居民(含非全日制大学生)、非在校未成年居民和医疗救助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社区、村委会进行办理。
(二)在校学生(不含非全日制大学生)由所就读中小学、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统一办理。
四、缴费方式
缴费人可采用扫码支付、现金缴费、微信小程序、支票或电汇方式缴费。
五、咨询方式
征缴事宜咨询方式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大连税务企业号”进入“智能12366”,或拨打88852988-1进行咨询。
参保和缴费标准请向医保经办部门进行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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