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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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税函〔2019〕553号(A类)
发布时间:2019-06-25 11:44: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何坤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制定税收政策执行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助力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我省财税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站在讲政治、敢担当的高度,坚决扛牢抓实减税降费责任,将减税降费工作作为一号落实工程来抓,实打实、硬碰硬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广东落地生根,促进广大企业创新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工作措施

我省财税部门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就是收过头税”理念,坚持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发展的角度理解政策、考虑问题、落实优惠,打造高效便利的减免税办理流程,畅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多措并举推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是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梳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局门户网站开设税收政策宣传专栏,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税收法规查询、解读和办税指引。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微博、微信、办税服务厅等各种渠道,多元化、立体式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二是完善政策落实制度机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和规范,明确并统一工作标准和指引,强化主管税务机关的主体责任并纳入绩效考核,推动实现“应享尽享”。三是严格督查督导。综合运用重点督办、绩效管理、督导督查、执法督察、内部审计等手段,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必考必查必审内容,积极推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对发现因工作不力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责令整改,对违规变相审批、增加纳税人负担、阻止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等情况严肃问责,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四是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聚焦“办税便利化”营造良好办税环境

聚焦“办税便利化”,注重打通办税“堵点”“痛点”。一是完善“家门口”一站式联合办税服务。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一厅通办”工作要求,实现全省全部656个综合办税服务厅全覆盖;推行“同城通办”“全省通办”,极大减轻纳税人省内办税的成本。二是探索实名制管理。打造“实名认证、实名办税、实名服务、实名管理”的全链条式管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实现电子税务局所有涉税费事项全程无纸化办理。同时,整合优化办税流程,让纳税人尽可能少提交资料,仅2018年以来取消涉税事项25项,简化优化流程70项,取消报送资料893项。三是打造“指尖上”的智能自助服务。利用银行、社区、街道等网点,扩大自助办税服务覆盖面,全省开设656个24小时全天候自助办税厅。持续优化微信办税功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用一部手机就能轻松搞定6大类71项办税事项。四是创新推出电子税票,积极参与省政务电子证照试点,大力推广应用电子税票,有效打通电子办税“最后一公里”,实现纳税人开具税票“一次都不用跑”。

二、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中,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水泥熟料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按70%比例退税。《建议》中提及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已废止。

据统计,2016年-2018年我省享受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企业分别为5户、9户和10户,退税总额分别为1594.74万元、2311.50万元和2604.79万元。总体来看,该政策在我省的落实情况较好,政策效应呈持续扩大趋势。关于《建议》中提及“必须征得市县二级政府同意才能执行”的问题,省税务局与省财政厅并未针对该政策的执行额外增加条件,均要求各级财税部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从政策落实情况来看,享受政策企业分布在佛山、河源、梅州、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清远等多个地市,各地符合条件的水泥企业均能享受政策,暂未发现因政策执行不一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省税务局每年2月底前在门户网站上将我省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等信息予以公示,欢迎您继续关注该政策的落实情况,并提出进一步优化政策执行效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统一制定税收政策执行办法的建议

《建议》中建议省政府统一制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办法,对于确保企业税负公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考虑到财税〔2015〕78号文件对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内容已有明确规定,且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的《纳税服务规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流程有具体说明,因此,省税务局和省财政厅认为我省暂无需针对该政策出台专门的执行办法。

四、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下一步工作中,我省财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落实。

(一)加大优惠政策执行力度

继续抓好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落实,不折不扣落实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定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核实,避免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从而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

(二)畅通政策执行反馈渠道

结合目前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我省暂不对此专门制定执行办法。在日常管理中,将进一步畅通政策执行反馈渠道,注意收集各级财税部门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

(三)加快即征即退退税速度

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在我省落到实处,我省财税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各级财税部门督促落实力度,要求在确保准确执行政策的基础上,尽可能加快即征即退退税速度,通过及时退还税款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给予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税务局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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