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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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发布时间:2017-10-16 10:09:07来源:规费管理科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事项名称: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办理条件

缴费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三、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A4纸规格,标注“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和个体户需加盖公章。)

1、所需材料:

1)《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一式三份。

2)单位注销还需提供税务登记注销相关资料。

3)涉及跨区迁移还需提供跨区迁移相关资料。

2、办理地点:各办税服务厅。

四、办理流程

1、缴费单位申请。

2、办税服务厅受理。对缴费单位提交的证件、表格和其他资料,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提供书面指引,要求申请人补报资料或重新填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

3、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单位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时限说明(在资料齐全、准确等正常情况下) 

注销单位缴费登记的办理时限为30分钟。

六、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点—-1130分,下午230 ---530

七、联系方式

12366-2 

八、备注

声明:本指南仅供参考,若与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不一致的,以实际操作规程(含所需资料)为准,同时请纳税人拨打本地税务咨询热线0766-12366-2反映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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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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