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息报告
1.1 基础信息报告
1.1.1—001 设立登记
【事项描述】
按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无需单独到税务机关办理该事项,其领取的证件作为税务登记证件使用。
“多证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境外非政府组织等,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登记表》 |
2份 |
|
|
2 |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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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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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归口管理)的 |
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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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
报送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1份 |
|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
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4.税务机关提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纳税人可以一并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发票领用等多个事项。具体事项范围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9.《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1.1.2—002 变更登记
【事项描述】
领取《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多证合一”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办税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设立登记机关(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变更税务登记表》 |
2份 |
|
2 |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3 |
税务登记证件 |
原件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重新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1.1.3—003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事项描述】
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简称自然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
2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4.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5.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会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6.未及时报告变更信息的自然人,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申报、中国居民纳税人身份确定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等事项的办理。
7.“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1)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2)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3)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4)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5)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1.1.4—004 代扣代缴报告
【事项描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基础信息,具体指以下情形:
1.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2.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3.境外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
4.负有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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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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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非个人所得税的 |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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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 |
《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
3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扣缴义务人登记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1.5—00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账户账号;账户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
2份 |
|
2 |
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5号)
1.1.6—00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事项描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
2份 |
提供免填单服务 |
|
2 |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办理基础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1.7—007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事项描述】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有:到开户银行缴纳、联网电子缴纳、现金缴纳、银行卡缴纳等等。纳税人需要使用联网电子缴纳的,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实现税款的实时划缴。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 |
3份 |
税务机关提供《协议》文本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及验证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办理该事项前,应当先办理完成“1.1.4—004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6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6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缴税业务的通知》(税总发〔2014〕73号)
1.2 特殊事项报告
1.2.1—008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事项描述】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进行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处分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
2份 |
|
2 |
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清单。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2—00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
|
报送数量根据合并(分立)的单位数量决定 |
2 |
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可以参照办理“1.1基础信息报告”“8.1清税注销”等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1.2.3—01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事项描述】
发包人(出租人)应当自发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承包(承租)协议合同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出租人)上缴承包费(租金)的,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发包人(出租人)没有报告发包出租情况的,发包人(出租人)与承包人(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2.4—011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报告。办理停业报告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业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停业复业报告书》 |
2份 |
|
|
2 |
税务登记证件 |
1份 |
停业时税务机关收存,复业时发还。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已办理领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报送 |
《发票领用簿》。 |
|
|
|
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纳税人报送 |
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
|
停业时税务机关验旧。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1.税务机关反馈《停业复业报告书》。
2.办理复业的纳税人领取收存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空白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或提前复业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申请延长停业。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将纳入正常管理,并按核定税额按期征收税款。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1.2.5—01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事项描述】
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报告。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1份 |
|
2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1份 |
|
3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报告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1.2.6—013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事项描述】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备案。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1份 |
|
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1份 |
|
5 |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1份 |
|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1份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1份 |
|
3.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备案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2份 |
|
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
1份 |
|
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1份 |
|
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相应的备案表或报告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4.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当分别计算。
6.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1.2.7—01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事项描述】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一次性缴税有困难,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非上市公司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选择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的,应当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2份 |
|
2 |
纳税人身份证明 |
1份 |
|
3 |
投资协议 |
1份 |
|
4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1份 |
|
5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1份 |
|
6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2份 |
已采集自然人信息的无需报送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1.2.8—01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事项描述】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应于投资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本事项所指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4.天使投资个人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5.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详见“个人所得税申报”事项)。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2.9—016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报告
【事项描述】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满2年的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对备案资料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3.本事项所指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投资后2年内,合伙创投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5.合伙创投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的,应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6.合伙创投企业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按年度分别备案。
7.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抵扣情况。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3 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
1.3.1—017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进行跨区域经营信息报告,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2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
|
不需提供,只需出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3.3—018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事项描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经营地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4.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1.4 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1.4.1—019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描述】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
2份 |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单位缴费人)》。
【纳税人注意事项】
1.单位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单位缴费人需先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3.单位缴费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1.4.2—02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描述】
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
2份 |
|
|
2 |
居民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
3 |
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然人 |
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累计缴费时间证明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个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个人应当自纳入参保范围或办理完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30日内,到税务到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否则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费。
3.缴费个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1.4.3—021 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
【事项描述】
实行社保费明细管理的地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应当继续分员工进行社会保险费明细信息的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 |
2份 |
|
|
2 |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时 |
还应提供《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
2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员工保险费缴费登记表》。参保单位发生员工变动的,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参保员工信息变更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员工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后,缴费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1.4.4—022 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描述】
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
2份 |
|
2 |
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
1份 |
|
3 |
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变更申请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
1.4.5—023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事项描述】
缴费人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登记。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请表》 |
3份 |
|
2 |
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核准通知)。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