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优惠办理
4.1 增值税优惠
4.1.1—105 增值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救灾救济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证明资料。
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复印件。
10.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1.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12.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3.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14.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8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15.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6.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7.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8.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9.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0.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3.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4.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6,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4)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5.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2717,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26.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
无《就业创业证》的纳税人,报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7.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8.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2,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9.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4〕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6,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食用植物油的批文复印件。
31.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无偿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还应报送:
——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财产分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能证明其继承权的有关证明;
——遗嘱人处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证明;
——其他情况,提供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3.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7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5.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1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的相关材料。
36.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4,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7.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219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8.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241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00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9.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2.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资料。
(3)《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3.小微企业等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4.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9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 01042801、01042804、01042805、01045301、01045303、01045304、01045305、01045306、01045307,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令第65号、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52号、财税〔2017〕76号),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46.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52402、01052403、01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1、0106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8.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9.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7,政策依据:财税〔2015〕73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50.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8,政策依据:财税〔2015〕74号),应报送:
《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5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以及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
5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税性质代码:01064020,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3.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财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被撤销金融机构文件复印件。
55.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6.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7.钻石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6〕6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58.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59.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0.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1.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2.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5.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5、01081521、01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7.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8.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69.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0.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08〕5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1.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1523,政策依据:财税〔2016〕8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1、01083903、01083904、0108391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
74.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7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8391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7.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8.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2、01092212,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9.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5)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0.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1、01092312,政策依据:财税〔2002〕89号、财税〔2001〕11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1.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2.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4,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5.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6,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6.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复印件。
8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8.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9.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0.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3,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1.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4.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1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分成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8.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9.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0.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1.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2.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转播权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1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3.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转播权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4. 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5.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6. 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7. 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8. 免征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9. 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0.对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291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1.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03、01103207、01103208、01103209、01103210、0110321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7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财税字〔1997〕6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2.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15、01103216、01103217,政策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实名认证取消报送)
(4)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13.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0,政策依据:财税〔2013〕8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4.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2,政策依据:财税〔2018〕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5.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4,政策依据:财税〔2014〕8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6.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5,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7.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8.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9.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29,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0.个人转让着作权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1.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03231,政策依据:财税〔2017〕3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2.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1,政策依据:财税〔2000〕102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从事飞机维修劳务的相关资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23.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减按5%征收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04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4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4.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07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5.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为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文件复印件。
126.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0,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7.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131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8.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0.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3407,政策依据:财税〔2016〕9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1.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2.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86号),应报送: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查验)。
133.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2、01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4.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07、01129916,政策依据:财税〔2002〕142号、财税〔20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
135.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6.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9914、01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15号、财税〔2004〕16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技术维护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7,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28,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9.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31,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0.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1.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2.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3.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4.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129999,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53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税务资格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报送的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纳税人应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6.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9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2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8号)
4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
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
4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5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6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6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
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7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7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7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7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
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8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8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8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8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
8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
9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4.2 消费税优惠
4.2.1—106 消费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消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横琴、平潭区内企业销售货物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5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节能环保电池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3.节能环保涂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1004,政策依据:财税〔2015〕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3〕10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非限制类项目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非重污染工艺的声明材料。
(4)省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
(5)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列明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对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减免性质代码:02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4,政策依据:财税〔2010〕9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相关证明材料。
13.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5,政策依据:财税〔2011〕8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资格备案表》。
(3)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工艺设计方案、装置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5)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要求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6)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图、用途、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7)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
(8)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14.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2125207,政策依据:财税〔2008〕16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有关部门资格证书、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1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4.3 车辆购置税优惠
4.3.1—107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车辆购置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同时,办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防汛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2.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8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3.新能源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4,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4.农用三轮运输车(减免性质代码:13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66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5.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性质代码:13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6.“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税〔2017〕93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
(3)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
(4)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7.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070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订货计划的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8.森林消防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9.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0〕78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专用车证”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分配方案”。
(4)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0.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4,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机构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1.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2017年3月31日之前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2017年4月1日之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4)本人护照。
(5)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0,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列入免税图册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1,政策依据:国务院令第294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证明。
(3)本人护照。
(4)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5)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15.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13129999),应报送:
(1)《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2份。
(2)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办理该税收优惠业务所需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4.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5.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一同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2.《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1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9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7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4.4企业所得税优惠
4.4.1—108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描述】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减免性质代码:04011613,政策依据:财税〔2015〕27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留存: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111号),应留存: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业)(减免性质代码: 04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8.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3,政策依据:财税〔2015〕116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9.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0.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5,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着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8,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着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1,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19.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3,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2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4,政策依据:财税〔2016〕89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5,政策依据:财税〔2016〕98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6,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应留存: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2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7,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8,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6.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9,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7.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30,政策依据:财税〔2018〕27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着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3、04023005,政策依据:财税〔2014〕59号、财税〔2017〕79号),应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29.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22号),应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3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政策依据:国发〔2007〕40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3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报送: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34.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10,政策依据:财税〔2018〕55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36.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1,政策依据:财税〔2009〕4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7.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2,政策依据:财税〔2010〕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8.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07〕9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2,政策依据:财税〔2011〕58号),应留存: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4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4,政策依据:财税〔2011〕5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26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9、04049910、040499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3号),应留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4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8,政策依据:财税〔2009〕30号),应留存: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0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5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号),应留存: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5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5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应留存: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53.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4.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5.QFII和RQFII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政策依据:财税〔2014〕79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6.沪港通A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留存: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58.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5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4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0.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1,政策依据:财税〔2017〕88号),应留存: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2,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6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5.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6.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7,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留存: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67.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8,政策依据:财税〔2017〕48号),应留存: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贷款合同;
(3)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文件。
68.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免性质代码:0409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4号),应留存: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6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9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70.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1.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2. 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3. 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4.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7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06,政策依据:财税〔2009〕65号),应留存: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
(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
(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7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03214,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留存: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7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06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78.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1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6)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79.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1302,政策依据:财税〔2014〕2号),应留存:
(1)购买铁路债券证明资料,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资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80.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应留存: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1、04129923,政策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此文件优惠暂无减免税性质代码),应留存: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82.分配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2,政策依据:财税〔2008〕1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83.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4,政策依据:国发〔2007〕39号),应留存:
符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84.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129925,政策依据:财税〔2016〕80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企业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3.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4.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
5.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24.《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6.《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595号)
27.《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1号)
3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3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3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3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3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4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4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4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
4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
4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4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50.《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5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5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5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5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5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5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6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6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4.5 个人所得税优惠
4.5.2—110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个人所得税备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自然灾害受灾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601、05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2710,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残疾、孤老、烈属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
(3)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购房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售房合同或协议。
(6)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1,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政治机关开具的证明随军家属身份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5.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师(含)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复印件。
(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6.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减免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1804,政策依据:财税〔2017〕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退役士兵与民政部门签订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7.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8.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1,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9.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13612,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10.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09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从事四业所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08,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应报送: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报送:
——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3.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7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5.外籍个人符合规定的生活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财税〔2018〕16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6.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7.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8.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2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9.见义勇为奖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2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0.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1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1.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2.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3.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4.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5.拆迁补偿款免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5〕4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6.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5〕10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7.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7〕3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8.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8〕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9.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0.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1.储蓄存款利息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8〕13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0〕9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3.工伤保险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5.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6.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7.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8.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5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9.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13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政策依据:财税〔2018〕15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材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34号)
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号)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3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3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号)
3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34.《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4.6 房产税优惠
4.6.1—111 房产税优惠核准
【事项描述】
符合房产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纳税人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2,政策依据:国发〔1986〕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4.6.2—112 房产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房产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601,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1、08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125号、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等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1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6〕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6,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1910,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教育部门或科技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
(4)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与上面一项合并)9.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此政策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10.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22001,政策依据:财税〔2005〕1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
同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1.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房产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2.大秦公司完全按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3.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5.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15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7.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8.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9.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0.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1.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6,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2.符合条件的体育馆减免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4)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3.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03207,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注销手续复印件。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材料。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件复印件。
(7)注销后已变更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转制文件复印件。 此政策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
24.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1302、08121303、08121304,政策依据:财税〔2006〕17号、财税〔2004〕36号、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5.商品储备业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2603,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26.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1,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8.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3404,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29.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5002,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0.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3,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毁损鉴定证明材料。
3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集贸市场的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6,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2.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07,政策依据:(87)财税地字第0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33.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3,政策依据:财税〔2005〕18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证明房产用途的资料。
34.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5,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基建施工合同、临时房屋建造成本等证明材料。
35.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6,政策依据:(86)财税地字第00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证明房产原值的资料。
(3)房屋大修相关证明材料。
36.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12991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7.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8052403,政策依据:财税〔2018〕107号),无需报送资料,但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享受上述第1、3、5、6、7、8、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4、25、26、27、28、29、30、31、33、35、36项优惠事项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报送的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纳税人应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报送的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纳税人应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备查。3.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到期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2.《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到期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3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003号)
3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3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到期
3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
4.7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4.7.1—11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政策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7、100116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核准税务机关为县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市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税务机关为省税务机关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核准税务机关负责人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7.2—11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复印件。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3)职工名单,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2702,政策依据:财税〔2000〕9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2、10019905,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财税〔2016〕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6.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3,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7.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1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3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1,政策依据:财税〔2001〕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9.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1910,政策依据:财税〔2018〕12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教育部门或科技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材料。
(3)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11.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220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同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12.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06〕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4.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2,政策依据:财税〔2008〕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收购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复印件
15.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3,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
16.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7.天然林二期工程专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8.天然林二期工程森工企业闲置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1003,政策依据:财税〔2011〕9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属于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19.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003,政策依据:财税〔2016〕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供热企业证明材料。
20.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21.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2,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0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2.核电站部分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64203,政策依据:财税〔2007〕1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3.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1、10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01〕10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4.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26.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7.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8.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5〕13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确认为体育场馆的证明材料;
29.航空航天公司专属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0702,政策依据:财税〔1995〕2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3)确认为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0.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1.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3,政策依据:财税〔2004〕36号、财税〔2016〕1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2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3.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5,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4.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6,政策依据:财税〔2009〕13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5.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公路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8,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运营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确认为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有关证明材料。
37.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5,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38.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1,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9.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2,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3403,政策依据:财税〔2000〕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征税单位土地的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2,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证明材料。
42.劳改单位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5003,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19号),应报送:(已无劳改单位,建议删除)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单位的证明材料。
4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9〕12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44.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18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5.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6,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1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4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9,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2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8.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0,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08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9.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0.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3,政策依据:国税函发〔1991〕140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1.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滩涂、泽塘、山地等废弃土地的批复文件。
52.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19,政策依据:财税〔2013〕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改房销售合同(协议)复印件。
53.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4.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1,政策依据:财税〔20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55.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4,政策依据:财税〔2015〕7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6.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0021909,政策依据:财税〔2016〕13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7. 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二期项目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2602、10122604,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8.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129920,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9.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052404,政策依据:财税〔2018〕107号),无需报送资料,但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享受上述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3、44、45、46、47、48、49、50、51、52、55项优惠事项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相关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报送的相关证明资料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纳税人应留存以备税务机关事后核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的相关证明资料,纳税人应留存备查。
3.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公司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4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18.《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27号)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3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8.《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41.《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42.《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4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4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1号)
45.《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4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4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5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5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53. 5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5号)
4.8 土地增值税优惠
4.8.1—11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1.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3)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复印件。
(4)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加盖公章)。
(3)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政府征用、收回房地产权补偿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4.8.2—11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改造安置住房的证明材料。
3.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4)扣除项目金额证明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
(5)政府部门将有关旧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材料。
4.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052401、11052501、11059901、11059902、11083901、11083902、11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财税〔2013〕3号、财税〔2011〕13号、财税〔2001〕10号、财税〔2003〕212号、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改组重制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亚运会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2,政策依据:财税〔2009〕9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3)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6.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02903,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7.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财产处置协议复印件。
(4)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证明材料。
8.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合作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16.《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4.9 耕地占用税优惠
4.9.1—11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耕地占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40199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居民困难减免批复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40923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农村居民占用应税土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3.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4101402,141234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4.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适用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减免性质代码:14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军事设施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41207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6.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41213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7.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4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减免性质代码:14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
4.10 资源税优惠
4.10.1—118 资源税优惠核准
【事项描述】
符合资源税优惠核准条件的纳税人,可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核准。
【报送资料】
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11601、061299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事流程】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10.2—119 资源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资源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源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青藏铁路自采自用砂石等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自采自用砂、石等材料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2.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政策依据:财税〔2014〕7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3.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政策依据:财税〔2014〕7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相关证明材料。
4.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8,政策依据:财税〔2015〕46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铁矿石单独核算课税数量证明材料。
5.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9,政策依据:财税〔2016〕5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充填开采的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10,政策依据:财税〔2016〕5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衰竭期矿山资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7.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的水资源免征水资源税(减免性质代码:06102901,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8.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9.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0.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1.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2.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1,政策依据:财税〔2014〕73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13.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18〕26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6)”和“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064007)”情形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5.纳税人符合上述“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4)”、“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6)”、“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09)”、“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6129911)”减免税规定,但是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财税〔2012〕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4.11 契税优惠
4.11.1—120 契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契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契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相关证明。
2.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经济适用房项目相关证明。
3.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移交合同复印件。
(3)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4.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证明材料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5.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6.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户口本或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复印件。
(3)纳税人重新承受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住房灭失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0.棚户区个人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1.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2.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棚户区改造相关证明材料。
(3)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13.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3,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证明。
14.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 (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1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应报送:
(1)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2)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家庭第二套住房证明材料。
16.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证明复印件。
17.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15052515、15052516、15052517、15052518、15052519、15052520、15052521、15052522、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4)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18.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1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4)财产处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清理整顿证明复印件。
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2.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3)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4.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复印件。
(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证明、承受土地性质证明。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5.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6.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7.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土地、房屋用途证明复印件。
28.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复印件。
(3)售后回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29.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复印件。
(3)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0.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1.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2.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新购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契税纳税申报表》
35.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或土地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3)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契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2号)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6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2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5号)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2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4.12 印花税优惠
4.12.1—121 印花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印花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花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1,政策依据:财税〔2008〕13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2,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相关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6,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政府部门出具的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5.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7,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7.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15〕1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8.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1,政策依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证明复印件。
(3)住房租赁合同(协议)。
(4)租赁双方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9.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2,政策依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0.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3,政策依据:财税〔2018〕9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1.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12704,政策依据:财税〔2018〕9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2.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3.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4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7〕77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借款人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
1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2401、09059901、09059902、09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0〕92号、财税〔2003〕183号、财税〔2007〕45号),应报送: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0〕92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8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4)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过程中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9,政策依据:财税〔2007〕4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5.对中国铁路总公司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进行减免(减免性质代码:09052501,政策依据:财税〔2015〕5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16.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7.对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接受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固定通信资产增加资本金涉及的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主管部门改制批复文件复印件。
18.对2011年中国移动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调整协议、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印花税免征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5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9.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4〕17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0.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05〕10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股权转让相关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1.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5,政策依据:财税〔2009〕10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2.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0,政策依据:财税〔2006〕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2,政策依据:财税〔2006〕104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5、09081504,政策依据:(88)财税字第255号、财税字〔1995〕47号),应报送: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5,政策依据:(88)财税字第25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国家开发银行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04,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47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合同的复印件。
——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25.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金融机构及分设于各地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3)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复印件。
2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1517,政策依据:财税字〔1988〕255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复印件。
(3)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27.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1,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8.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2,政策依据:财税〔2002〕128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9.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3,政策依据:财税〔2001〕1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0.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4,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产权转移书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以及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83906,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1,政策依据:财税〔2008〕8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本社成员证明材料。
(4)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3.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5,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3)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092306,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1401,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6.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1405,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复印件。
(3)学生公寓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7.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5,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8.对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的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6,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39.对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中国奥委会的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7,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0.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8,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1.对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09,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2.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减免性质代码:09102910,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3.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3201,政策依据:(89)国税地字第14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书立征订凭证复印件。
(3)发行单位资格相关证明复印件。
44.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03203,政策依据:财税〔2014〕8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转制方案批复文书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5.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06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合同的复印件。
(3)合同书立双方的单位性质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46.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1301,政策依据:国税发〔1990〕17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7.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1302,政策依据:财税〔2014〕18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飞机租赁企业相关证明。
(3)飞机购销合同复印件。
48.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49.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4,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0.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2605,政策依据:财税〔2016〕28号),应报送:
(1)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储备公司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凭证已贴花的证明材料。
(3)副本或抄本证明材料。
52.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3.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9129907,政策依据:财税〔2018〕5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7.《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7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集团股权结构调整及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9.《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3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3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37.《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4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4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4.13 车船税优惠
4.13.1—122 车船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车船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车船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11601、120116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4)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2.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车单位或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捕捞、养殖渔船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0999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出具的捕捞、养殖船证明材料。
(3)渔船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02904,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应报送: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5.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07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6.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21213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3)公交车船还应报送:
——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及人员身份证明原件。
(4)农村居民还应报送农村居民户籍证明复印件。
7.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31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8.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减免性质代码:1212999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单位身份证明原件。
(3)车船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7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46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五批)>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2号)
4.14 环境保护税优惠
4.14.1—123 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环境保护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无需办理备案。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5.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6.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征环境保护税(减免性质代码:1606400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环境保护税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
4.15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4.15.1—124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2.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7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16教育费附加优惠
4.16.1—125 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事项描述】
符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报送资料】
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性质代码:61042802,政策依据:财税〔2016〕12号),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事项代码:61064002,政策依据:财税〔2010〕44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3.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4. 招录重点群体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减免性质代码:61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申报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4.17 放弃减免税
4.17.1—126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3.纳税人自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4.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5.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应税行为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