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证明办理
税收证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出具的对其资产、行为、收入征(免)税情况、税收管理情况和税收居民身份情况的要式证明,供纳税人提交其他税务机关和境内外社会管理部门使用。
5.1开具证明
5.1.1—127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事项描述】
纳税人为证明已经缴纳的税(费)款或者遗失已开具的缴纳税(费)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税收完税证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
4.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副本 |
1份 |
|
|
2 |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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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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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纳税人换开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
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在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
“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复印件 |
1份 |
|
|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需要重新开具的还需提供 |
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原件 |
1份 |
|
|
开具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 |
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
申请享受全国通办服务的还需提供 |
委托授权书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遗失《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不能重新开具。
4. 纳税人遗失已开具的完税凭证的,需要登报声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重开。
5.纳税人提供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并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印花税完税证明。
6.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完税凭证,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应当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8.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9.为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或抵扣凭证。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5.1.2—128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事项描述】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需要税务机关出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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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其复印件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还需提供 |
已扣(缴)税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未实现全员全额明细扣缴明细申报的,将会导致税务机关不能获取申请人纳税情况而无法开具。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
5.1.3—129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事项描述】
通过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可以向缴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证明。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通过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委托银行代扣代缴进行社会保险费批量扣款的。
2.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企业员工需要查询单位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的(适用社会保险费明细管理的地区)。
3.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发生社保关系转移等情形。
4.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的。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申请表》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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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缴费人身份证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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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实行了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但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缴费证明要求时还需提供 |
已扣缴费款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委托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还需提供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中的缴费金额,既包括申请人作为单位员工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包括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已实行扣缴明细申报,但因信息化条件暂不具备等原因,税务机关对受理的明细申报信息并未录入系统的情况下,若缴费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完税证明要求的,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有关已扣(缴)税款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并录入该缴费人相应期间的明细申报信息后,方可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证明。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5.1.4—130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事项描述】
同时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纳税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查验原件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要留存备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5.1.5—13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事项描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车主)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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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为外国人的,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为单位的,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复印件。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
车辆合格证明复印件 |
1份 |
|
|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收据联(或者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复印件 |
1份 |
|
||
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
《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车主)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车主)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5.1.6—13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但不影响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副本 |
1份 |
|
|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当原申报资料不能证明完税证明打印错误的还需提供 |
完税证明更正相关材料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发生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应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不适用本事项。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
5.1.7—133 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事项描述】
开采销售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报送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加载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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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
||||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还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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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复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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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还需要提供 |
完税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复印件 |
1份 |
|
||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1份 |
|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 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
——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
——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可以根据销售数量业务情况申请多次开具,但只能一次使用。
4.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证件一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5.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