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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三稽处〔2019〕150013号)(见附件)。
请你公司及时到我局(地址: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中山路119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三稽处〔2019〕15001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三稽处〔2019〕15001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三稽处〔2019〕1500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