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日报:我市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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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3 20:21:00来源:中山日报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正式印发。《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明确15%的税负差额补贴标准

我市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了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了纳入差额补贴的个人所得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办法》明确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进一步细化人才认定标准

《办法》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除了满足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要求,同时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首先,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其次,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此外,申请人要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请人作为“境外高端人才”申请,还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经认定或评定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申请人作为“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人才认定申请将常态化受理

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才资格的,可申请本年度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在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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