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见附件)在2019年9月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19年第6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2019年10月25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见附件)在2019年9月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非正常户纳税人名单(2019年第6期)
国家税务总局新兴县税务局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