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结束时间:2018-10-23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草拟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您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bgs@hitax.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附件:《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附征率表
序号 |
类 别 |
附征率(%) |
|
1 |
交通运输业 |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
1 |
(2)其他 |
0.7 |
||
2 |
采矿业、制造业 |
0.5 |
|
3 |
批发和零售业 |
0.5 |
|
4 |
建筑业 |
1 |
|
5 |
住宿业 |
1 |
|
6 |
餐饮业 |
0.7 |
|
7 |
娱乐业 |
1.7 |
|
8 |
中介服务机构 |
1.4 |
|
9 |
其他 |
1 |
|
说明 |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 |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按以下方式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表)
(本公告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
类 别 |
应税所得率(%) |
1 |
交通运输业 |
10 |
2 |
采矿业、制造业 |
10 |
3 |
批发和零售业 |
10 |
4 |
建筑业 |
10 |
5 |
房地产业 |
18 |
6 |
住宿业 |
10 |
7 |
餐饮业 |
7 |
8 |
娱乐业 |
30 |
9 |
法律服务业 |
10 |
10 |
其他行业 |
15 |
说明 |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
三、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 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