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欠税公告2019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9-10-31 16:29 | 来源:海门市税务局 | 字体:[ 大 ][ 中 ][ 小 ] | 打印本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市企业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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