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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
附加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11 10: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 大 ][ 中 ][ 小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缴费人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地方教育附加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人享受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缴费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缴费人申报享受相关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缴费人对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的,依法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教育附加,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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