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人员)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现将鞍山市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通告如下:
一、需要报送信息的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需要报送的信息及时间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报送时间:办理工商登记、税务备案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 (报送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提供涉税服务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
(三)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报送时间: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总体情况表);
(四)涉税专业服务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报送时间:业务完成、业务报告完成的次月底前)。
三、信息报送渠道
登陆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
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送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报送,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等相应表单。
四、注意事项
(一)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要先到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完成后方可进行信息报送。
(二)发生机构(人员)信息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先进行行政登记变更(到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后才能进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信息变更。
(三)专项业务报告只有从事涉税鉴证、税收策划、专业税务顾问、纳税情况审查四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报送,不从事该四项业务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需报送该项业务信息。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要求报送基本信息、业务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五、查询及联系方式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查询-公告栏(或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查询已报送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二)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宜请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联系。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报送事宜请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