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盈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地税四稽处〔2011〕379号)。
我局于2011年11月9日至2011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年2月,你单位在从未办理进口业务的前提下,接受他人虚开的《金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号码为222020091201467650-L02,完税价格246,794.87元,税款金额为41,955.13元,于当月认证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41,955.13元。上述库存商品已于当年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为246,794.87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追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2,254.2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1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