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久盈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四稽罚一〔2011〕191号)。
经我局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年2月,你单位在从未办理进口业务的前提下,接受他人虚开的《金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号码为222020091201467650-L02,完税价格246,794.87元,税款金额为41,955.13元,于当月认证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41,955.13元。上述库存商品已于当年全部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为246,794.87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追缴的企业所得税62,254.24元加处一倍罚款,计62,254.2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2,254.2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宁区税务局第九税务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1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