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印发《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稽查局

本站热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印发《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04 15:4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显示更多属性】
索引号:SY4252018440201400014
主题分类:

名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关于印发《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检查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财〔2014〕20号),制定《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会议计划明细表

             2.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

             3.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14年8月4日

  

  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上海市地方税务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财〔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会议费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上海市税务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市税务稽查四局召开会议均属四类会议。四类会议是指本单位自行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小型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市税务稽查四局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或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本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附件1),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办公室会财务管理科汇总统计,财务管理科于10月底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列入“二上预算”后执行。

  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召开会议部门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补充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其中: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并注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管理科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门户公示。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前,应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附表3)报市局财务管理处。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编制汇总和上报本单位会议费预算;

  (四)对本单位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控管理;

  (五)负责安排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六)按规定向市局报送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并对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9月15日前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附件1),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报办公室;

  (二)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同时填列《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附件2),分别提交办公室、财务管理科补充列入年度会议计划;

  (三)根据报送的会议计划,按照会议分类,严格控制会议时间和会议规模,规范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四)会议结束后,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五)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等)汇总后分别填列《会议计划明细表》、《追加会议计划明细表》及《会议费执行情况明细表》报财务管理科。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会议管理部门职责,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二)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三)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四)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五)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六)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税务稽查四局办公室、财务管理科、监察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科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