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各检查所: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发〔2016〕10号)的规定,现将《市税务稽查四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市税务稽查四局行政处罚案件摘要信息审批表
2、市税务稽查四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更新审批表
3、市税务稽查四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延期申请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2016年4月25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操作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规范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根据《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分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公开主体)
分局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分局办公室会同审理科等部门,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统一通过市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撑平台进行录入、审核、发布,最终在“上海税务”网站设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开。分局审理科负责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市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撑平台,并做好信息审核;分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上网发布工作。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原则)
分局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准确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范围)
分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七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摘要信息;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主要包括:
(一)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处罚事由;
(四)处罚依据、处罚结果;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税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得主动公开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主动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规定不得主动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主动公开。
第九条(需要隐去的信息)
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肖像、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及被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市级以上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主动公开的时限和途径)
分局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在“上海税务”网站予以主动公开;情况复杂的,审理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延期申请表》(附件1),依次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分管局长、分局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本市及市局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途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批。
审理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摘要信息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纸质《审批表》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批表》经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后,交由案件分管局长审批、签字。
分局审理科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经案件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之录入到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撑平台,并在录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
审理科在完成系统录入、审核后,及时将《审批表》传递至分局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办公室应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信息进行再次把关,如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主动公开信息中文字有误、存在不得公开的内容或需要隐去的信息未全面隐去等情况,应及时将《审批表》退回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应在修改后重新填写《审批表》,并按上述工作流程重新审批。
办公室对《审批表》审核无误,经分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网公开。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新)
行政处罚决定有依法被变更、撤销等情况的,分局应当自出现相应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更新。
在做出行政处罚变更、撤销决定时,审理人员应同时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更新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更新审批表》”),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及时予以变更、撤销系统操作,并将《更新审批表》传递至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办公室对变更、撤销信息审核无误,在《更新审批表》送至分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予以变更、撤销发布。
第十三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更正)
分局发现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审理部门及时填写《更新审批表》,依次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及时予以更正录入、审核系统操作,并将《更新审批表》传递至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办公室对更正信息审核无误,在《更新审批表》送至分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局予以更正。分局应当在收到书面更正要求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经核实后,如需更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由审理部门填写《更新审批表》,依次经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完成更正录入、审核系统操作,并将《更新审批表》传递至办公室进行发布审核。办公室对更正信息审核无误,将《更新审批表》送至分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的期间)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满5年的,不再主动公开。被处罚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主动公开满2年的,不再主动公开。
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不再主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从公开平台上撤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查询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内部管理)
分局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内部管理,严格内部审核,加强工作培训,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适用特别规定)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施行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主动公开,可以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分局要切实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分局将对录入和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