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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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19-05-1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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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 

  《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 

  《指南》在本局政府网站(网址为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上公开发布。

  ◆信息内容分类

  《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人事,政策法规,政策解读,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纳税服务,行政处罚,税收统计,政府采购,公务员招录,监督举报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动态更新。  

  ◆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本局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机关在静安区胶州路5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在查阅点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方便公众查阅。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都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时间等。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网站提交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申请人可以选择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本局政府网站在线提交公开申请。(点击进入申请页面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请在函件的显着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受理

  (1)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1020室

  联系电话:021-62985207

  传真号码:021-62985100

  通信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1020室

  邮政编码:200040

  电子邮箱:swqf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的申请方式。)

  现场公开查阅点、受理点: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1020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受理点

  现场查阅、受理时间:9:15—11:00,14:00—17:00(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2)初步审查和正式受理

  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告知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受理机构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正式受理。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7)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上述(6)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9)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机关限定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以及政务咨询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报刊、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1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本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监督举报和法律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公室)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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