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几点变化
一、首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二、简化纸质报表报送要求
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三、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要求
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
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四、电子化采集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相关材料
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对于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的资料,将试点推行电子形式收集材料,即纳税人通过税务网厅登陆,按照提示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相关模块上传电子资料后完成资料的提交。
五、简化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申报事项办理要求
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按损失情形和资料归集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资产损失的类别汇总资产损失相关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归集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