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是7项减税措施之一。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为加快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国际间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改变原有规定,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了鼓励企业参与研发和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文件规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举例:
A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10万元;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120万元。
A企业委托境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10×80%=88万元
A企业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120×2÷3=80万元
A企业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2018年,A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120+80)×50%=100万元。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的委托对象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三、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保留那些留存备查资料?
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