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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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15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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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7-11-13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70012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状态: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18年第12号公告修订。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3)红字普通发票;(4)代开的普通发票;(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二)第二次开奖

  1. 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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