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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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不动产项目报告

申请条件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不动产项目报告。

设定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办理流程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不动产项目报告内容发生变化,应自报告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报告。

5.不动产项目登记以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项目登记的依据。

办理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操作 备注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不动产项目情况报告表》 2份 表单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