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主管税务机关
不收费
即时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70.12.100.204:8080/nsfw/bsdt/sx-11400)
无
1.文书表单可在本网站“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6.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7.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8.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9.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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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表单下载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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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1份 | 表单及说明下载 |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2份 | 表单下载 |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1份 |
3.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