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向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登记。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二条至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不收费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无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 | 2份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份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
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