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第八条、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shanxi.chinatax.gov.cn)
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
不收费
无
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可从“办税地图”栏目查询(具体地址为:http://shanxi.chinatax.gov.cn/nsfw/bsdt/sx-11400)
无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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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1份 | ||
《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 2份 | ||
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 | 1份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操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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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还应报送 | 《税务师事务所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信息备案表》 | 2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