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市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市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和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和要求,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