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盘活低效用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土地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一样,都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资源短缺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您所提出的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工业用地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开征目的、税率设计、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都有所不同,聚焦不动产交易行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无论是工业用地转让还是其他房地产转让,都须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缴纳相关税收,在转让交易中税收政策的适用并不区分用地类型,不存在按“房地产税收标准”征税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土地供应计划性不强、成片批租的量比较大,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偏低、开发利用缺乏科学规划等原因,影响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出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等考虑,国家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根据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多少确定适用税率,增值多则多缴税,增值少则少缴税。另外,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才是增值额。因此土地增值税实行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仅为名义税率,纳税人的实际土地增值税税负远低于名义税率。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实体经济发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决策部署,深入了解工业用地税收负担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提案建议,在推进房地产相关税收制度立法与改革过程中,统筹研究房地产交易环节与保有环节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减少工业用地闲置、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