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涉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支持重组破产的税收政策
国家针对重组破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给予债务重组所得5年递延纳税的优惠,对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的,规定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不确认所得。土地增值税方面,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合并、分立,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方面,符合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对合并后、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的,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二、现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局制定实施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按月采集纳税人的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等纳税信用信息,并依据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按年度进行纳税信用评价。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税务部门同样按月记录、采集其纳税信用信息,并将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中对其重整后的纳税遵从情况予以客观反映。近年来,税务部门一直在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出台了多项针对守信纳税人的激励措施,随着破产重整企业信用资产的不断积累,其重整后的守信行为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优惠。
三、代表的建议将作为我局今后工作参考
破产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一项制度,主要是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企业、债权人、出资人、关联方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经济社会带来不利影响。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将企业正常经营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的税费征收标准区分开来,明确对破产重整企业减免征收的税费种类、征收率及税收优惠等”具有研究价值,也有现实意义。我局将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借鉴国外经验,积极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特别是针对当前亟需解决的“僵尸企业”处置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企业破产重整成功、恢复正常经营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