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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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表
                  三、支出预算表
                  四、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
                  六、“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第三部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纳入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编制的预算单位有: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等。预算单位结构如下图:

  国家税务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下辖预算单位4054(含汇总单位),其中,二级预算单位44个,三级预算单位647个,四级预算单位3363个。截至2013年底, 国家税务局系统共有52.1万人,其中,在职人员39.82万人,离退休人员12.28万人。纳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情况如下表:

 

序号

二 级 预 算 单 位 名 称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7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8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9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1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5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6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1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7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8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9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3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3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32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3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3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35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36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37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38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39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司本级

40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服务局

41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42

中国税务学会

43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44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二部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4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国家税务局系统所有收入和支出均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部门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外交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其他支出。
  二、关于2014年收入预算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收入预算10052536.84万元,其中:上年结转1235308.87万元,占12.29%;财政拨款收入5666206.47万元,占56.36%;事业收入33866.98万元,占0.3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797.02万元,占0.01%;其他收入3114419.43万元,占30.98%;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1938.07万元,占0.02%。
  三、关于2014年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支出预算9538131.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920049.73万元,占83.04%;项目支出1618081.67万元,占16.96%。
  四、关于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
  (一)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3年财政拨款预算执行数总额为5317497.09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执行数为5113298.11万元,当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数204198.98万元。
  (二)2014年财政拨款预算安排情况。
  国家税务局系统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5666206.4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税收事务(款)预算4838531.03万元。包括:
  行政运行(项)预算3555373.62万元,用于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预算511076.66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金税运行经费、基建修缮经费、车辆购置税专项经费、税收资料调查经费、税收分析和预测课题经费等。
  机关服务(项)预算160万元,用于为税务总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的支出。
  税务办案(项)预算174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稽查办案和反避税办案方面的支出。
  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管理(项)预算250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的印刷、储运、管理等方面的支出。该项目预算比上年增加较多,原因是纳税人发票领用量增加使国税部门发票印制费用增加。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预算277600.79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征收机构支付给有关机构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宣传(项)预算18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纳税服务宣传方面的支出。
  协税护税(项)预算1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有奖发票方面的支出
  事业运行(项)预算32392.7万元,用于保障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其他税收事务支出(项)预算18927.26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项目支出。如税务院校改制项目经费、税收理论研究经费等。
  2、外交(类)国际组织科目预算329.84万元。用于税务总局在国际组织方面的支出。
  3、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预算8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支出。
  4、科学技术支出(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预算1343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电子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预算497546.54万元。包括: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项)预算497429.98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预算116.56万元,用于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预算320456.06万元。包括:
  住房公积金(项)预算240273.77万元,用于按照国家统一标准,为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提租补贴(项)预算949.28万元,用于按照规定向职工发放的租金补贴。
  购房补贴(项)预算79233.01万元,用于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五、关于201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的说明
  2014年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预算7000万元,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方面的支出。
  六、关于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的说明
  2014年国家税务局系统“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77396.9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1538.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36427.46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39431.44万元。
  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执行数减少20207.34万元,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31882.4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8612.83万元,公务接待费比2013年预算数减少23269.66万元,因公出国(境)费与2013年预算数持平,主要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国税系统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国税系统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国税系统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主要包括:代征地方政府税费手续费收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国税系统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未完成而结转到本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类)税收事务(款),反映国税系统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税收管理活动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国税系统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指为税务总局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的支出。
  4、税务办案(项):指税务稽查机构办案和反避税办案的支出。
  5、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管理(项):指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管理的印刷、储运、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6、代征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项):指税务部门支付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
  7、税务宣传(项):指税务部门用于税务宣传、纳税服务方面的支出。
  8、协税护税(项):指税务部门用于有奖发票的支出。
  9、信息化建设(项):指税务部门用于“金税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10、事业运行(项):指国税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11、其他税收事务支出(项):指国税系统所属事业单位为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项目支出。
  (八)外交(类)国际组织(款)反映税务总局在国际组织方面的支出。
  (九)技术研究与开发(类)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款):指国税系统电子信息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支出。
  (十)文化体育与传媒(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款):指按照国家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支持税务总局直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如出版社)转企改制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指国税系统所属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国税系统所属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指税务总局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国税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包括三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月。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三)其他支出,反映国税系统部分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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