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English
简体   |   繁体   |   English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链接: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网站标识码:bm29000002
京ICP备13021685号-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主办 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