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项、第二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二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等原因,税务机关暂无法同相关纳税人取得联系。经确认,我局需要退税纳税人及退税金额如下表(单位: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身份证号 |
姓名 |
应退税(费)额 |
653024199101021624 |
阿克丽阿依·买买提加合甫 |
27.67 |
653021196806100477 |
哈斯木江·那斯尔 |
45.00 |
653023197103101016 |
库尔班江·买买提 |
76.67 |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请上述纳税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国家税务总局吐尔尕特口岸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吐尔尕特口岸光明路报关报检综合楼)或通过电话与税务干部联系,核对确认应退税额、退款账户等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尽快为您办理退税或抵扣应纳税款。若考虑退税金额较小等原因,不愿申请办理退税的,也请尽快联系并告知我们。我们将充分尊重您的意见,若今后再申请办理退税,我们仍将按规定为您办理上述退税。
感谢广大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
联系电话:0908-5692036。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吐尔尕特口岸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