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
享受主体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
优惠内容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享受条件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
后续管理 |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注意 |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