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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税收政策宣传

  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题,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至今,已先后发布一系列相关文件,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的连续性2018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

 

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享受条件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本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后续管理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注意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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