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通知公告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之办税事项类

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之办税事项类

发布时间:2019-10-23 18: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43.依法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七项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同时依占用应税土地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应提供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纳税人提交的批准文书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复印件。

44.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纳税申报表中“占地方式”栏怎么填写?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占地方式填写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地”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为必填项。占地方式选择“损毁耕地”,依发生情况选填,可多选: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

45.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栏怎么填写?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税款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填写方法:(1)经批准的,为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2)未经批准的,为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3)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书面通知日期(或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按照孰早原则确定;如果填写了损毁耕地认定日期,又填写了实际占地日期(或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的,默认为损毁耕地认定日期。(4)所属期起、所属期止为同一日。

46.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时,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规定,减免税额计算方法:

(1)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非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

(2)如征收品目选择耕地(基本农田):属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情形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2元/平方米);属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的,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47.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后需做哪些审核?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后,应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项目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审核发现问题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8.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减免税情形的,如何办理手续?

答:《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项规定,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9.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哪些材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九项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留存下列材料:

(一)军事设施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三)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应税土地的证明材料;

(四)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减免耕地占用税情形的证明材料。

50.《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农用地转用方面占地符合免税优惠情形的,具体如何执行?

答:《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人、建设用地人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共同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建设用地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纳税人应提交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建设用地人应提交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

51.纳税人临时占用、损毁等行为占用耕地,依法复垦符合退税条件的,申请退税时,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项规定,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

(二)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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