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知识问答之部门协作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52.《耕地占用税法》对部门协作机制有什么规定?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53.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包括哪些?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54.耕地占用税征收中,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占地时间以什么为依据?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55.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如何处理?
答:《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56.纳税人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答:《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情形包括:
(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
(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